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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6-87918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6-20 18:3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4号 被处罚人:龙X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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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4号 被处罚人:龙X兵

发布时间:2024-06-20 18:36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国营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4

当事人名称:X

经营者X

身份证件号码510923XXXXXXXXXXXX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里仁小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417日对X(身份证号码:510923XXXXXXXXXXXX)进行了调查,发现X(身份证号码:510923XXXXXXXXXXXX)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4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对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片区进行航拍巡查、检查,在航拍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里仁小组露天堆放有大量建筑材料未进行有效围挡和有效覆盖,发现该问题后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核查处理。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位于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里仁小组露天堆放有大量建筑材料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经现场核实,露天堆放的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的建筑材料属于X个人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234号关于查询X用地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X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4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位于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里仁小组露天堆放有大量建筑材料未进行有效围挡和有效覆盖;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4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情况拍摄,龙X兵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41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龙X兵进行调查询问;

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418日;提供单位:龙X兵;证明内容:经营者身份证明。

五、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234号。作出时间:202442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六、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417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418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 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5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30)告知X陈述申辩权。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90000×〔(3.5- 1/4×0.5+0.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X(身份证号码:510923XXXXXXXXX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立即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针对X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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