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3号 被处罚人: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3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YYR09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世纪中心35楼3506-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从事定制展柜制造及销售,现场检查时,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磨平车间地面存在大量粉尘,磨平工序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密闭、清扫、洒水等除尘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直接通过3台大功率换气扇抽排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5份。制作时间:2023年3月2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27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四、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代理人办理环保相关事宜;
五、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六、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七、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90号。作出时间:2024年4月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29号)告知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 六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5),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180000)×〔(3.75- 1)/4〕×(0.5+﹣0.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从事定制展柜制造及销售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从事定制展柜制造及销售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唯之艺会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