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9号 被处罚人: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D78W913E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龙潭社区居委会乐居村乐居搅拌站内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6日对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金属结构(闸门、卷扬机、输水管)加工及销售,于2023年12月转租漫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场地开工建设,沿用漫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设备,现场检查时,尚未建成投产,正在进行生产设备安装。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租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龙潭社区居委会乐居村乐居搅拌站内厂房开工建设,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6项中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2.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除分割、焊接、组装外,设有打砂和烤漆工序,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属于设备安装阶段,根据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报告书载明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投资额评估结论为32万元;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80号关于查询西山区8家企业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6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工建设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工商登记信息;
五、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址;
六、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设备投资额汇总情况;
七、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八、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6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九、关于核定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函1份、关于核定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回函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1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十、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报告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26日,作出单位: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32万元;
十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80号等。作出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17号)告知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3200+(12800)×〔(2.3- 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32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金属结构(闸门、卷扬机、焊接输水管)制造及销售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200.00元(叁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国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