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8号 被处罚人:张X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8号
当事人名称:张X
经营者:张X
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白塔村火车站14幢3单元202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日对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进行了调查,发现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在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轻依兰生活区旁红坡西的空地内堆存有约土夹石7000吨、磷矿约200吨,贮存场地未办理营业执照,检查时场地扬尘较大,未采取围挡和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现场照片4份共4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贮存土夹石和磷矿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原件1份1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提取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4年4月2日,提供单位: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证据证明: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的经营地址;
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4年4月2日,提供人: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证据证明:违法主体公民身份;
六、关于查询西山区8家企业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共2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土夹石和磷矿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14号)告知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针对张X贮存土夹石和磷矿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张X(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