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7号 被处罚人: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Q2AL70R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团山社区团山三幢十二号一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1日,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将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改性磷石膏运输至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区,进行卸料填充、场地平整等施工。
2024年3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在运输改性磷石膏过程中,运输车辆覆盖不严,造成拉运的改性磷石膏沿道路遗撒,运输道路路面及上坡一侧存在较多遗撒的磷石膏(改性后的磷石膏属于Ι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作出时间:2024年3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6页、现场照片7份共7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在运输改性磷石膏过程中,运输车辆覆盖不严,造成拉运的改性磷石膏沿道路遗撒,运输道路路面及上坡一侧存在较多遗撒的磷石膏(改性后的磷石膏属于Ι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原件1份1页。作出时间:2024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提取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4年3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五、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7页。提取时间:2024年3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将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改性磷石膏运输至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区,进行卸料填充、场地平整等施工;
六、关于查询西山区8家企业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共2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13号)告知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6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陈述理由如下:一是中宝公路属于公共区域,参与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的公司较多,运输车辆并非全部属于本公司;二是公司刚成立不久,近年来运输价格偏低,成本加高,公司资金紧张;三是公司与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将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改性磷石膏运输至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区,进行卸料填充、场地平整等施工,目的上也是为了将磷石膏废物利用,加快运输效率,早日完成生态环境修复任务。恳请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综合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提出中宝公路属于公共区域,参与兴中宝磷矿厂矿山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的公司较多,运输车辆并非全部属于本公司的事实不予认可;二、你公司刚成立不久,近年来运输价格偏低,成本加高,公司资金紧张的的事实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在运输改性磷石膏过程中,运输车辆覆盖不严,造成拉运的改性磷石膏沿道路遗撒,运输道路路面及上坡一侧存在较多遗撒的磷石膏(改性后的磷石膏属于Ι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签订运输合同目的是为了将磷石膏废物利用,加快运输效率,完成生态环境修复任务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2),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0.1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在运输改性磷石膏过程中,运输车辆覆盖不严,造成拉运的改性磷石膏沿道路遗撒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1000.00元(壹拾万零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金星领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