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6号 被处罚人: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51434E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云山社区伍家村6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 年3月12日对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近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多次接到市民投诉宝能滇池九玺花园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2024年3月12日22时10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油烟及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草海五号片区的宝能滇池九玺花园KCXS2017-24-A-27号地块内正在进行渣土运输及场地平整施工作业,噪声较大。经核查,现场施工单位为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作业的设备有1台挖机和1台推土机。施工工地东南面约100米处为居民住宅小区华夏四季泰璟苑。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该建筑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等特殊工艺需要连续施工的作业。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开始负责昆明市西山宝能滇池九玺花园草海五号片A27地块复绿生态修复项目施工,该项目业主单位为昆明宝峻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利用工程弃土进行回填修复,于2024年2月4日取得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回复,回复同意宝能滇池九玺花园KCXS2017-24-A-27号地块接纳48000立方工程弃土进行回填和复绿。于2024年3月5日在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取得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官准字[2024]008号),有效期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许可同意草海五号片A27地块消纳官渡区保利天珺花园项目一标段(KCGD2021-15-A1)地块工程弃土量为2000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现场照片5份共5页。作出时间:2024年3月1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该建筑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等特殊工艺需要连续施工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作出时间:2024年3月1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原件1份1页。作出时间:2024年3月1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提取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及当事人身份;
五、昆明市滇池三级保护区毗邻一级保护区建(构)筑物106个点片整改方案(第三批)复印件1份共7页、关于宝能滇池九玺花园项目27号地块深坑填土申请复印件1份共2页、申请复印件1份1页。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提取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取得昆明市西山宝能滇池九玺花园草海五号片A27地块复绿生态修复项目施工各项许可;
六、关于查询西山区8家企业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共2页。作出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七、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复印件3份共3页。提取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线索来源。
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12号)告知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万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针对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在主城建成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该建筑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等特殊工艺需要连续施工的作业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