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5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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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严迅
审核:刘珂廷
终审:郑薇薇
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5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云南众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30112MA6L37BB2Q | 鲁昆华 | 西卫公罚〔2024〕0009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 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王丹凤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毕爱玲、杨丽、董长蓉、王晓丽、李敏5名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4、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5、公共浴室的水质,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布草卫生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本机关依法查明云南众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在: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王丹凤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毕爱玲、杨丽、董长蓉、王晓丽、李敏5名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4、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5、公共浴室的水质,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布草卫生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以上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项情节严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二)无证擅自营业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三)以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1项情节轻微“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人数为2人及以下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4项情节较轻“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3项情节轻微“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在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五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以2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150000 | 0.000000 | 2024/05/22 | 2025/05/22 | 2027/05/22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 11530112015116874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 12530112745281118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