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5月
发布时间:2024-05-29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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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陈霞
审核:刘珂廷
终审:郑薇薇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5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30112095362222W | 董孙华 | 西卫餐罚〔2024〕0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按照规定包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警告 | 本机关依法查明“云南响叮铛餐具清洁有限公司”存在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按照规定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 0 | 0 | 2024/05/10 | 2025/05/10 | 2027/05/10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 11530112015116874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 12530112745281118Q | ||
2 | 西山丽福诊所 | 个体工商户 | 92530112MA6M15M58F | 周艳丽 | 西卫医罚[2024]016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使用未注册或备案的医生从事诊疗活动;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警告;罚款 | 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查明西山丽福诊所:1.使用未注册或备案的医生(沈大斌)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十)第4项情节轻微,“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以上3项以下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对机构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周艳丽超出执业范围开展中医专业,2024年3月26日为患者(李得朝)开具中药处方),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一)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第5项情节轻微,“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无违法所得,未对患者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对机构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对你(单位)上述2项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 2.000000 | 0.000000 | 2024/05/13 | 2025/05/13 | 2027/05/1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 11530112015116874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 12530112745281118Q | ||
3 | 昆明蕾一特一恩美容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30112MABN9AL67E | 林飞 | 西卫医罚[2024]0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 | 2024年02月23日,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蕾一特一恩美容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使用粉刺针为顾客(许来玉)开展祛痘服务)。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一)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第1项,情节轻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裁量标准,对机构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 5.000000 | 0.000000 | 2024/05/13 | 2025/05/13 | 2027/05/1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 11530112015116874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 12530112745281118Q | ||
4 | 李金莲 | 自然人 | 西卫医罚[2024]0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 | 2024年02月23日,本机关依法查明李金莲非医师行医(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使用粉刺针为顾客许来玉开展祛痘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二)医务人员卫生行政处罚第14项,情节轻微,“首次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裁量标准,对人员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2.000000 | 0.000000 | 2024/05/13 | 2025/05/13 | 2027/05/1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 11530112015116874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 12530112745281118Q | ||||
5 | 昆明青鱼湾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30112MACQ9ANQ8T | 胡廷婷 | 西卫公罚〔2024〕0008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2、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布草卫生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3项情节轻微“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在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警告 | 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青鱼湾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2、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布草卫生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以上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3项情节轻微“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在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0.000000 | 0.000000 | 2024/05/15 | 2025/05/15 | 2027/05/15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 11530112015116874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 12530112745281118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