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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5-87081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16 10:47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号 被处罚人: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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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号 被处罚人: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5-16 10:47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杨长生      审核:杨松      终审:许建敏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

  当事人: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东塔楼152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70203************

  20231010日,我局收到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线索移送函,要求对百集龙广场A1地块7#楼项目中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和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1020日对当事人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行为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查,百集龙广场A1地块7#楼项目位于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益宁路与百集龙路交叉口东邻华苑路,西邻益宁路,北邻苏家新村,南邻百集龙家具大厦,建设方为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精装总包方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劳务施工方为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我局调查,根据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反馈信息,及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交材料显示20211228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与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将百集龙广场A1地块7#楼高层批量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及其保修期间的维修等全部工程内容分包给了无相关资质的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价款(含税)为*******元。其中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方项目负责人为郑胜辉,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方项目负责人为陈爱国,因合同未提及工程管理费等费用,暂未能确认该分包行为有违法所得截至2023118日,该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业主使用。当事人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法定代表人信息、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共计23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对“百集龙广场A1地块7#楼高层批量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告知函、送达回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关于百集龙广场A1地块7#楼情况说明、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认定线索的移送函复印件(1份共计88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2024417日,本机通过邮寄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城罚告字﹝2024﹞第0300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分包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对违法分包行为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陆拾肆元壹角叁分(4536413.06元×1%=45364.13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68227590),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人:杨明瑜 苏波 联系地址:西山区人民西路595号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二楼

联系电话:0871-68416227邮政编码:   6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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