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4号 被处罚人:潘*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4-4号
当事人:潘*(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411528**********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广福路海伦国际广场2座1005-1009室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线索移送函,要求对百集龙广场A1地块7#楼项目中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和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对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行为及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百集龙广场A1地块7#楼项目位于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益宁路与百集龙路交叉口,东邻华苑路,西邻益宁路,北邻苏家新村,南邻百集龙家具大厦,建设方为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精装总包方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劳务施工方为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因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我局调查,根据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反馈信息,及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交材料显示,2021年12月28日,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与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将百集龙广场A1地块7#楼高层批量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及其保修期间的维修等全部工程内容分包给了无相关资质的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价款(含税)为*******元,其中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方项目负责人为陈爱国。因合同未提及工程管理费等费用,暂未能确认该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有违法所得。截至2023年11月8日,该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业主使用。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无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回函复印件,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认定线索的移送函的回函》的回函复印件,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共计22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对“百集龙广场A1地块7#楼高层批量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项目”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告知函、送达回证,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青岛大通金鑫装饰有限公司、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认定线索的移送函复印件(1份共计87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2024年4月17日,本机关通过邮寄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城罚听告字﹝2024﹞第03004-4号),告知对你个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的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1456.52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即云南悦卓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肆拾伍元陆角伍分(181456.52元×10%=18145.65元)。
上述罚款,你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68227590),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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