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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5-87033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14 10:30
名 称: 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4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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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4月(二)

发布时间:2024-05-1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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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4月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1昆明秋漫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30100MACW41JX30孟家宝西卫公罚〔2024〕000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李权开、白京艳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警告;罚款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秋漫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李权开、白京艳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03-28);2.《卫生监督意见书》(2024-03-28);3.《询问笔录(李权开)》(2024-03-28);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情况登记表》1份;7.现场取证照片确认表1份;8.段岗.李权开2名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9.白京艳健康证办理(领取)证明复印件1份;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1项情节轻微“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数为2人及以下的”,裁量幅度的规定,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0.0500000.000000
2024/04/192025/04/192027/04/19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115301120151168743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1253011274528111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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