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5号
被处罚人: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2865415K
法定代表人:陈X敬
身份证号码:513027XXXXXXXXXXXX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桃源综合大楼450号5楼
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昆明市白云路桃源综合大楼450号5楼,现主要从事小人国景区管理、经营及旅游开发,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黑荞母村化底力二台坡蝴蝶生态园。2024年2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的通报,反映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黑荞母社区化底力村小组有一股生活类废水流到安宁市沙河进入螳螂川,影响安宁大桥断面水质,请我局尽快核查情况。收到该通报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核查处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小人国景区正在经营,对该景区废水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景区化粪池正在外溢生活废水,经围墙边流出至化底力小组泄洪沟渠,经泄洪沟渠汇入安宁市太平街道沙河最终汇入螳螂川;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沿着废水源头排查,发现该股生活类废水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人国景区围墙边流出。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生活废水外溢从围墙边流出至化底力小组泄洪沟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收集、处理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现调查已终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昆明市白云路桃源综合大楼450号5楼,现主要从事小人国景区管理、经营及旅游开发,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黑荞母村化底力二台坡蝴蝶生态园,占地面积约24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000万元,该公司于2006年8月投入建设,2009年9月正式营业。景区接待游客约1000人/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月12日对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人国景区围墙边化粪池外溢的生活废水进行现场取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2月18日出具了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人国景区污水监测“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4〕016号),检测结果表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pH污染物偏高,符合生活类废水特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4年1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2024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3.2024年1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5份》;4.《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6.《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7.《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2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4〕016号)原件1份》;8.《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对近期螳螂川安宁大桥断面水质波动进行协助排查的函原件1份》等证据为凭。
证据1、2、3组证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生活废水外溢从围墙边流出至化底力小组泄洪沟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收集、处理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实;证据4组证明我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证据5组证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证据6组证明违法主体为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据7组证明检测结果表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pH污染物偏高,符合生活类废水特征;证据8组证明2024年2月12日我局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的通报,反映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黑荞母社区化底力村小组有一股生活类废水流到安宁市沙河进入螳螂川,影响安宁大桥断面水质,请我局尽快核查情况。收到该通报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核查处理的事实。
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2日告知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的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6日下达了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09号)的更正通知书,其中:1.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一)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应更改为: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2.经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万元(¥:21000.00元)。应更改为经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万元(¥:21000.00元)。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30日12时08分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09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水体污染,4);污染事故等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1);水体类别(V类水体、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经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万元(¥:21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对外溢污水妥善收集,交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限期15日内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收集废水设施运行正常,杜绝污水外溢环境行为的发生;
2.针对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收集、处理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未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对外溢污水妥善收集,交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限期15日内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收集废水设施运行正常,杜绝污水外溢环境行为的发生。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