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90001号被处罚人:昆明市西山区丰裕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90001号
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丰裕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xxxxxxxxxx
经营场所: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服务部海丰社区居委会老街村180号
经营者:张x(身份证号:530112xxxxxxxxxxxx)
2024年3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巡查至西山区海口石马哨路段时,发现1辆重型自卸货车拉运尾矿砂存在沿途泼洒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丰裕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涉嫌运输车辆沿途泼洒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昆明市西山区丰裕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4年3月8日开始,组织3辆重型自卸货车,从成颐经贸有限公司装载尾矿砂,途径石马哨路段拉运至中宝社区三山箐植被修复点。2024年3月12日上午10:20,其中一辆车牌号为云F8xx76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尾矿砂行驶至石马哨路时,因存在沿途泼洒,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泼洒面积约340平方米。为确保道路行车安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对泼洒的尾矿砂立即进行了清扫。当事人昆明市西山区丰裕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上述行为属于运输车辆沿途泼洒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昆明市西山区丰裕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共计4页);
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1份共计15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4年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服务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城罚先告字﹝2024﹞第90001号),告知你服务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服务部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服务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你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340平方米×30元/平方米=10200.00元)。
上述罚款,你服务部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68227590),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彭刚 何为 联系地址: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203号
联系电话: 0871-68590062 邮政编码: 6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