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4月
发布时间:2024-04-26 14:05
字号:[
大
中
小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严迅
审核:盛自文
终审:郑薇薇
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2024年4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昆明蕾一特一恩美容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30112MABN9AL67E | 林飞 | 西卫公罚〔2024〕0006号 |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1.未组织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的李金莲、杨海瑞、杨绍燕3名从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陈吉丹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第一项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二项违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蕾一特一恩美容有限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4项情节较轻“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八、公共场所卫生第11项情节轻微“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数为2人及以下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单位给予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150000 | 0.000000 | 2024/04/01 | 2025/04/01 | 2027/04/01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 11530112015116874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 12530112745281118Q | ||
2 | 昆明市西山区婼汐美容店 | 个体工商户 | 92530112MA7KYGYJ94 | 李亚梅 | 西卫医罚[2024]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年2月01日,本机关依法查明昆明市西山区婼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24年1月19日为顾客(普红燕)开展A型肉毒素注射),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一)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第1项情节轻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裁量幅度: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裁量标准,对机构作出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并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000 | 0.580000 | 2024/04/09 | 2025/04/09 | 2027/04/09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 11530112015116874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 12530112745281118Q | ||
3 | 周鸿涛 | 自然人 | 西卫医罚[2024]0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 | 2024年2月01日,本机关依法查明周鸿涛非医师行医(2024年1月19日,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为顾客(普红燕)开展A型肉毒素注射),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医疗卫生(二)第14项情节轻微,“首次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裁量标准,对机构作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00000 | 0.000000 | 2024/04/10 | 2025/04/10 | 2027/04/10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 115301120151168743 | 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 12530112745281118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