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4号
被处罚人: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C2DFPQ4B
法定代表人:杨X吉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长坡社区下华哨村
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长坡社区下华哨村长坡工业园区旁,主要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占地面积约66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3万元,于2023年9月从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车家壁碧鸡路云南新东方烹饪学校旁搬迁至现址后投入营业,每月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约5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2月29日到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当日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经营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在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活动中喷漆间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于2024年2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于2024年2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3.于2024年2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5份》;4.《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6.《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证据1、2、3组证明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在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活动中喷漆间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事实;证据4组证明我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证据5组证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证据6组证明违法主体为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
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日告知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的申请,因此我局认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2日10时38分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11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事实(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在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活动中喷漆间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2.针对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在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活动中喷漆间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西山区杨加吉汽车维修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