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编制了《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受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机构名称: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188号西山城投商务大厦19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4893080
传真号码:0871-64893080
邮政编码:650100
电子邮箱:xsqtyjrswj@163.com
二、主动公开
我局应当将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 工作动态;
3. 办事指南;
4. 部门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信息;
5.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xs.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以及微信公众号“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188号西山城投商务大厦1905室
联系电话:0871-64893080
传真号码:0871-64893080
邮政编码:6501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可在西山区政府门户网(http://www.kmxs.gov.cn/)下载(见附件),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如需获取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邮箱、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若需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2)邮寄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昆明市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邮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188号西山城投商务大厦1905室,邮政编码:650100,联系电话:0871-64893080。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4893080。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邮箱申请。请申请人填写《西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身份信息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xsqtyjrswj@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平台申请。请通过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西山区端口(网址http://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xs)
2.申请和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即时登记、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正或更正。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