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0号 被处罚人:孙X彪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0号
被处罚人:孙X彪
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居委会
长坡居民小组
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居委会长坡居民小组,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占地面积16724.22平方米,原该地块为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1月25日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7)云01执2161号之一(2014)昆民执字第927-1号)将被执行人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村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24)字第00906号〕及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付红河州长运经贸有限公司抵偿债务。2021年2月22日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名称由红河州长运经贸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址由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中山路21-6号三层A、B区变更为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居委会长坡居民小组。
2024年1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1.2020年12月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于2023年12月通过专家评审,根据调查报告土壤调查结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检测结果显示,布设7个采样点,采集30个样品,砷、锑、镉、铅监测指标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锌指标出现超标情况,表现为1D02/2D02采样点的3.0-3.2m样品,超标0.68倍。”2023年11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向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履行好原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通知”(西生环通〔2023〕87号)。2.经现场查阅不动产证,得知位于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居委会长坡居民小组的原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地块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块上目前已建设了办公室1栋、生产车间1个、值班用房2间,未见划定隔离区域、未制定管控制度等风险管控措施,土地使用权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对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4年1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受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日告知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8日11时20分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06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对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现场负责人)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2.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孙X彪(身份证号码:532325XXXXXXXXXXXX)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