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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4-86117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03 11:1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9号 被处罚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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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9号 被处罚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03 11:15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9

被处罚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26209897

法定代表人:陈X刚

身份证号码:512301XXXXXXXXXXX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居委会

长坡居民小组

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居委会长坡居民小组,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占地面积16724.22平方米,原该地块为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8125日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7)云012161号之一(2014)昆民执字第927-1号)将被执行人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村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24)字第00906号〕及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付红河州长运经贸有限公司抵偿债务。2021222日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名称由红河州长运经贸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址由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中山路21-6号三层AB区变更为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居委会长坡居民小组。

2024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1.202012月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于202312月通过专家评审,根据调查报告土壤调查结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检测结果显示,布设7个采样点,采集30个样品,砷、锑、镉、铅监测指标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锌指标出现超标情况,表现为1D02/2D02采样点的3.03.2m样品,超标0.68倍。”202311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向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履行好原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通知(西生环通〔202387号)。2.经现场查阅不动产证,得知位于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居委会长坡居民小组的原昆明天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地块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块上目前已建设了办公室1栋、生产车间1个、值班用房2间,未划定隔离区域、未制定管控制度等风险管控措施,土地使用权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以上事实有2024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2024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廉政监督卡原件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1》《送达回证原件1》《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受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等证据为凭。

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431日告知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3181108分举行案审会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通知(便函〔2024449号)文件要求,处罚裁量权遵从从轻兼从旧原则202441日再次举行案审会,研究讨论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自由裁量适用情况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05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九)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8.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3),土地类型(第二类建设用地、1),涉及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4);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2.针对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桥鸿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1109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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