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3﹞第03017号被处罚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3﹞第03017号
当事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XXXXXXXXX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石商贸城X幢
法定代表人:李X剑(身份证号:512324XXXXXXXXXXX)
2023年5月17日,我局收到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的交办通知,要求我局对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项目涉嫌违规使用预售资金问题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项目位于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益宁路与百集龙路交叉口,东邻华苑路,西邻益宁路,北邻苏家新村,南邻百集龙家居大厦,建设方为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共办理了4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为: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预许云字[2019]第(1824)号;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I,预许云字[2020]第(628)号;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II,预许云字[2020]第(2296)号;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V,预许云字[2021]第(1894)号。其中,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II的资金监管银行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监管系统上线前共用监管账号000000xxxxxxxxxx,监管系统上线后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监管账号为04000xxxxxxxxxx,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I监管账号为04000xxxxxxxxxx;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II的资金监管银行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监管账号为04000xxxxxxxxxx;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V的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华园支行,监管账号为5305016xxxxxxxxxx。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监管的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I、II、III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显示销售总额xxx万元,监管账户归集xxx万元,非监管账户归集xxx万元,未归集金额xxx万元,占比4.43%。累计支出xxx万元,其中截至2022年10月,代关联公司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建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百集龙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分别归还银行贷款xxx万元、xxx万元、xxx万元,共计xxx万元。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昆政办〔2020〕56号)规定归集、使用预售资金的问题。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云南百集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计5页);
证据二、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交办通知书复印件、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请予查处百集龙商业广场(A1地块)项目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函复印件,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报告复印件、重大行政处罚案审会纪要、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份共计132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城罚听告字﹝2023﹞第0301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结果经本机关2024年第1次重大行政处罚案审会同意,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按市住建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68227590),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 系 人:苏波 杨明瑜 联系地址:西山区人民西路595号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二楼
联系电话:0871-68416227邮政编码: 6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