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8号 被处罚人: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8号
被处罚人: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QGPC3C
法定代表人:李X忠
身份证号码:530181XXXXXXXXXXX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小海口打磨山
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小海口打磨山,该项目地点原为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铁精矿1.5万吨、P.SS32.5级钢渣硅酸盐水泥100万吨生产线项目,总占地面积10公顷,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建成后基本处于停产状态,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签订了《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矿渣粉磨系统资产租赁合同》,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租用该项目厂房设备用于生产水泥用中间产品矿粉,其余水泥生产和免烧砖生产流程未使用。生产工艺为原料钢渣→预处理→供料→粉磨→成品。设计矿粉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主要原料为钢尾渣,辅料为石膏和水渣。
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沿用原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手续,项目于2010年5月由云南华昆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54万吨/年钢渣磁选尾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2年1月9日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取得《关于对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54万吨/年钢渣磁选尾渣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2]2号),2012年6月8日由昆明市环保局批准试运行(昆环保复〔2012〕256号)。该项目于2012年7月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制环评补充报告,2013年8月7日,省环保厅同意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及项目竣工环保分期验收(云环函〔2013〕221号)。2014年7月30日省、市、区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014年9月2日市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于2015年5月12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验收意见(云环验〔2015〕34号),同意该项目一期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持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号:91530112MA6PQGPC3C001Q,有效期2022年12月20日至2027年12月19日。
2023年12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了相关台账资料,经查:
1.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厂区进入门口左侧堆存有约25万吨钢渣,厂区西北角堆存有约10万吨水渣和15万吨钢渣,堆存高度超过挡墙,厂区西北角钢渣、水渣暂存场地部分外围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规范要求设置淋漓水导排沟和围挡等防流失措施;
2.经执法人员查阅《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54万吨/年钢渣磁选尾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内容,钢渣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钢渣及磁选尾渣暂存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规范要求,四周需修建截洪沟、洪水导排系统及挡墙等。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2023年12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3份共3页》《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现场检查证据(证书)提取清单原件1份2页》《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李朴忠身份证明书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1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赵明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54万吨/年钢渣磁选尾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共4页》《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矿渣粉磨系统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共2页》《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矿渣粉磨系统资产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14页》《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云南昆钢工业废渣利用开发有限公司54万吨/年钢渣磁选尾渣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5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1份共16页》等证据为凭。
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2日告知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收到处罚通知书后公司深刻认识到了错误,积极地进行了整改。并认为2023年12月8日在现场检查的时候对一些陈述存在偏差,之前做了一些环保措施,根据专家建议使用500g/1.2mm厚度的防渗膜进行了防渗处理,但防渗措施做得不到位。前期投入了50万左右进行整改,排水沟、挡墙已经进行了修建,5月底可以整改完毕。二是董事长召开了会议,对具体负责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处理。三是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又在疫情期间受到较大损失,罚款金额过高了,实在承受不了,申请予以减免。
综合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但防渗措施不到位,但处罚后针对防渗措施投入资金进行整改,排水沟、洪水导排系统及挡墙进行了修建等工作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处理的态度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规范要求设置淋漓水导排沟和围挡等防流失措施;钢渣及磁选尾渣暂存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规范要求,四周需修建截洪沟、洪水导排系统及挡墙等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疫情期间受到较大损失,对相关防渗措施进行了初期工作但未达到实质性的防渗目的规范要求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01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1.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固体废物类别(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固体废物贮存量(5000立方米以上、5),违法事实(采取了防护措施,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伍拾肆万壹仟元整(¥:541000.00元)。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1.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以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5%处罚。
2024年2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业固废贮存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检查,检查当日未生产,正在进行整改,整改进度:1.厂区进入门口左侧堆存有约25万吨钢渣,正在对靠近山体一侧翻过围挡堆存的钢渣堆进行清理,已清理完成约30余米,清理后钢渣堆距离围挡约5米,剩余约10余米正在清理;2.厂区西北角堆存有约10万吨水渣和15万吨钢渣,已将水渣、钢渣堆降台,翻过围挡堆存的钢渣、水渣经清理后已露出围挡和截排水沟;3.公司计划在40天内完成使用防渗膜对钢渣、水渣堆进行全覆盖、加高围挡设施、清掏截排水沟和建设淋溶水收集池等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钢渣、水渣暂存场地部分外围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规范要求设置淋漓水导排沟和围挡等防流失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伍仟柒佰伍拾元整(¥:405750.00元)。
2.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规范要求设置淋漓水导排沟和围挡等防流失措施;钢渣及磁选尾渣暂存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规范要求,四周需修建截洪沟、洪水导排系统及挡墙等防治污染措施。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规范要求设置淋漓水导排沟和围挡等防流失措施;钢渣及磁选尾渣暂存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的规范要求,四周需修建截洪沟、洪水导排系统及挡墙等。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伍仟柒佰伍拾元整(¥:4057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