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4号 被处罚人: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4号
被处罚人: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16262058C
法定代表人:卢X玮
身份证号码:532128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管委会二楼
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国发平台监控中心反馈,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20t/d浮法玻璃窑炉排气筒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2023年12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20t/d浮法玻璃窑炉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二氧化硫浓度在线监控数据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400mg/m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核查并查阅了相关台账资料,经查:
1.当日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在线监控设施运维方工作人员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20t/d浮法玻璃窑炉排气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通标测试,测试结果误差值未超过±5%,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
2.经查阅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20t/d浮法玻璃窑炉排气筒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3年10月30日20时、0时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分别为406.7871mg/m³、410.3675 mg/m³、11月1日16时、0时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分别为405.78mg/m³、414.0931mg/m³、11月2日11时二氧化硫浓度为404.1148mg/m³、11月5日0时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为422.5528mg/m³、11月22日10时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为425.0028mg/m³、11月23日22时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为427.8306mg/m³、12月25日19时、18时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均值分别为405.5734mg/m³、403.4582mg/m³。上述小时浓度均值数据均标记为N(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数据有效),最高浓度为427.8306mg/m³,最低浓度为404.1148mg/m³,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400mg/m³,最高超标范围为6%,最低超标范围为1%,超标因子为1个,未超过排放标准的10%。上述超标情况出现后,该公司立即查明原因修复相关故障后数据恢复正常,排放的污染物二氧化硫达到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9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9日制作现场拍摄现场照片3份共3页》、《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共1页》、《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原件1份1页》、《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复印件1份共1页》、《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复印件1份共7页》、《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共7页》等证据为凭。
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2日告知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的申请,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26日11时13分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02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6项适用情形“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的;”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限期30日内完善520t/d浮法玻璃窑炉排气筒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0日内完善520t/d浮法玻璃窑炉排气筒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