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1号被处罚人: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4﹞第03001号
当事人: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平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林(身份证号:530123************)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昆明市西山区自然资源局的通报函,要求我局对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海口工业园区建设“3.5万吨/年氟化铝干燥技改”项目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对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疑似违法建设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建设的“3.5万吨/年氟化铝干燥技改”项目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当事人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动工建设,2022年12月完工并投入使用。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由昆明天正测绘有限公司2023年5月出具的《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3.5万吨/年氟化铝技改项目新建建筑面积测量成果报告》,该项目已建成建筑面积2135.906平方米,其中生产综合楼1栋,共2层,每层建筑面积为260.975平方米,共计521.95平方米,为砖混结构;加料厂房1栋,共4层,1至3层每层建筑面积为37.5平方米,第4层建筑面积为139.856平方米,共计252.365平方米,为砖混结构;干燥包装车间1栋,共1层,面积为1361.60平方米,为钢架简易结构。当事人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计5页);
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西山区自然资源局的情况通报复印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复印件、云南海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划手续办理的函复印件、云南云天化氟化学有限公司3.5万吨/年氟化铝技改项目新建建筑面积测量成果报告(1份共计56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4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城罚听告字﹝2024﹞第030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同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请予支持海口工业园区37个入园区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的请示》(西政请〔2020〕40号)的采取低限处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完成整改,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叁角陆分(2135.906平方米×1200.00元/平方米×5%=128,154.36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68227590),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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