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号 被处罚人: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3号
被处罚人: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N44TX9
法定代表人:肖X波
身份证号码:530123XXXXXXXXXXX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大兴居委会宗龙箐螺丝山后山渣土消纳场
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洒水降尘喷淋设施正在运行。检查中,发现位于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生产废水沉淀池东北角的边坡下有一根直径约30cm的黑色塑料螺纹管排口,排口周围有杂草遮挡,并有废水排入外环境,废水颜色呈灰白色,废水经过的土壤有板结情况,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1.沉淀池东北角边坡下的排水口排查情况。
经排查,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骨料仓门口斜对面建有一个清洗路面和混凝土车罐体清洗废水收集沉淀池,沉淀池上端与路面平齐处有4个进水口,沉淀内有一台电动潜水泵,清洗废水经电动水泵上红色软管抽排至沉淀池北侧排污井内,经打开排污井口查看,排污井两端分别设置有直径约30cm的黑色螺纹管道,排污井内有生产废水流动,由于排污井周围地面已完全硬化,排污管深埋地下,为证明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排污井管道与厂区生产废水沉淀池东北角的边坡下的黑色塑料螺纹管排口相连通,执法人员利用树叶漂浮特性追踪排污井废水排放去向时,发现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生产废水沉淀池东北角边坡下黑色螺纹管排口有执法人员从排污井投放的树叶排出。
2.现场取样监测情况。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生产废水沉淀池东北角边坡下黑色螺纹管排口外排的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3瓶(共1500毫升)。
3.监测结果。
2023年11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昆西环监字〔2023〕136号监测报告显示,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沉淀池东北角边坡下的黑色塑料螺纹管排口外排废水水样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为294mg/L、氨氮4.86mg/L、总磷1.14mg/L、悬浮物380mg/L、pH(无量纲)9.85。
4.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综合管理科对接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建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技术内容4.1.4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地西面为沙河,沙河为螳螂川支流,属于沙河汇水面。根据《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沙河河段为安宁太平-入螳螂川流域,螳螂川流域属于V类水域。参照4.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属于198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即化学需氧量≦150mg/L、氨氮≦25mg/L、悬浮物≦150mg/L、pH(无量纲)6~9。
5.沉淀池东北角边坡下的排水口水样超标倍数。
参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他排污单位二级标准,即化学需氧量≦150mg/L、氨氮≦25mg/L、悬浮物≦150mg/L、pH(无量纲)6~9,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标准0.96倍(0.96×100%=96%,超标50%以上不足100%)、悬浮物超过排放标准1.53倍(1.53×100%=153%,超标100%以上不足200%)、pH(无量纲)9.85。有3个污染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8、10、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3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2023年11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16份》、《2023年11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份》、《廉政监督卡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份》、《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肖楠和吕丙彩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关于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办理临时用地的回复意见复印件1份》、《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关于核定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函1份》、《关于核定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函回复意见1份》、《2023年11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取样,2023年11月10日出具的昆西环监字〔2023〕136号监测报告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4日告知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听证的申请,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于2023年12月22日提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述理由如下:一是经检查后即刻进行整改:两日内将污水循环系统修复,并重新改造了四级沉淀池;立即清除污水污染地土壤,并在雨污排放口加建了雨污收集池,雨水收集循环生产使用;加强整改整个厂区的雨污分流,围挡改造。二是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的生产与销售,在生产环节建厂设计时由于地域严重缺水以及行业的特殊性,采取了集中水循环使用的措施,所有用水并没有对外排放。但由于2023年10月中下旬砂石分离机及循环系统故障,需要维修及更换厂家配件,公司将这项重要工作交由站长高荣负责,截至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到厂检查工作时仍未处理好循环水系统,导致生产用水外溢从雨污口排出,造成严重的排污影响及部分土壤污染,深刻认识到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漏洞,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附件:辞退告知书)。三是由于行业混凝土需求下降、市场竞争加剧激烈等多重因素影响,经营状况持续亏损,尽管我们努力解决人工工资问题,现已举步维艰,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已于2023年12月18日采取停工停产措施。(附公司停工停产报告)。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减轻和消除影响。能够充分考虑我司的实际状况和所付出的努力,酌情给予减轻罚款。
综合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进行整改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砂石分离机及循环系统故障,需要维修及更换厂家配件,未处理好循环水系统,导致生产用水外溢从雨污口排出,造成严重的排污影响及部分土壤污染,所有用水并没有对外排放的事实不予认可;三、针对你公司存在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由于行业混凝土需求下降、市场竞争加剧激烈等多重因素影响,经营状况持续亏损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33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00%以上不足200%\(pH值11-12.5或pH值2-4)\林格曼黑度4级、4),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无环评无验收、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3),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5),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园区)\IV类水体)、2),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不足1000标立\不足5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陆拾肆万玖仟元整(¥:649000.00元)。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3.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予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5%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及销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通过暗管向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水,拆除暗管,并及时清理外排生产废水产生的沉积物,消除环境隐患);
2.针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及销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4867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针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决定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丙彩、肖楠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通过暗管向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水,拆除暗管,并及时清理外排生产废水产生的沉积物,消除环境隐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4867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