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3﹞第02014号被处罚人:红塔区正芬货运部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3﹞第02014号
当事人:红塔区正芬货运部
社会信用代码:925304************
经营场所:中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桃源社区十一组哨坡中段
经营者:董*芬(身份证号:532122************)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巡查至西山区滇池路29号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工地门口时,发现1辆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工程弃土,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对该车辆所有人红塔区正芬货运部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23日晚10时20分左右,红塔区正芬货运部的车牌号为云F8**33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西山区滇池路29号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工地拉运工程弃土,到楚雄禄丰长田收费站倾倒,于22时40分在西山区滇池路29号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工地门口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当事人红塔区正芬货运部的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红塔区正芬货运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共计6页);
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1份共计23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4年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货运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城罚先告字﹝2023﹞第02014号),告知你货运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货运部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货运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货运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货运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立即停止运输,待办理相关手续后合法合规拉运;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裁量依据及理由:依据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建筑垃圾类)》(昆城管通〔2014〕65号)第二类、十三、(一)、(二)“对6吨以上运输车辆所有权人处以1万元罚款”,作出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货运部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68227590),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