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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4-86116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1-16 11:1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7号 被处罚人: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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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7号 被处罚人: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16 11:13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7

被处罚人: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CFPM6M7E

法定代表人:仲X林

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和平村125号附2号厂房

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0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20231016日检查时,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厂容厂貌脏、乱、差,生产场地未完全硬化,生产车间有油脂遗撒在地面。现场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询问现场负责人企业未进行立项,生物质锅炉、锥形罐、齿轮泵、油水渣三项离心机、储油锅、除臭加湿器、钢结构隔油池、电子秤等设备包含厂房租赁共计投资28.41万元。

1.企业环保审批手续情况。

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5月租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和平村村民自建厂房开工建设,20237月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实情况。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西山分局综合管理科关于核定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1项中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小时(0.7兆瓦)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设有0.5t生物质锅炉1台,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生产型)。

3.总投资额认定情况。

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根据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报告书载明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额评估结论为14.74万元。

4.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情况。

现场检查时,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餐厨废弃油脂加工过程中油水渣分离时产生的废水,配套建设了钢结构隔油池沉淀,生产废水交由云南昱承环卫公司清运处置,未发现有外排情况;设有10.5吨生物质锅炉,锅炉自带水膜除尘设施;油水渣三项分离后产生的废渣,经钢结构收集池收集后晒干后,交由农户用于种地施肥。

以上事实有202310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202310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场照片原件7》、廉政监督卡原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清单1份》、《关于核定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函1份》、《关于核定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回函1份》、《关于生物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2日告知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1218日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理由如下:一是主观上不存有故意“未建先用”的想法,场地建设初期,即积极办理了《营业执照》,同时委托第三方办理相关环评手续,1.配套建设了钢结构隔油池,生产的废水交由云南昱承环卫公司清运处置;2.投入使用的生物质锅炉,自带水膜除尘装置;3.产生的废渣,经钢结构收集池集中收集晒干后,交由农户用于种地施肥。二是检查当日车间并未生产,九月下旬,当得知环评手续办理搁浅后,即停止了生产加工,只保留了废弃油脂的收购、销售经营。三是从7月底至9月下旬,一直处于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及设备调试当中,钢结构隔油池9旬才建成,没有对周围群众及生态环境造成实质影响,投入经营的几乎都是购置的二手设备。四是2024112日提交承诺书:于202423日前拆除场地上所有生产加工用的锅炉、离心机等设备,彻底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后续将按要求搬离现址。希望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综合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主观上不存有故意“未建先用”的想法,之前委托第三方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检查当日车间未生产的事实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及设备调试当中,钢结构隔油池9才建成,没有对周围群众及生态环境造成实质影响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30号)、《送达回执》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始实施之日起计)(6个月以上不足1年、3),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5),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肆仟元整(¥:4000.00元)。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2),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拒不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叁拾肆万玖仟元整(¥:349000.00元)。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1.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予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原状

2.针对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3.针对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244300.00元)。

4.以上两项相加共计处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2483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恢复原状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248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1109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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