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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04-86113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1-16 11:0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3号 被处罚人:仲X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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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3号 被处罚人:仲X林

发布时间:2024-01-16 11:04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3

被处罚人:仲X林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仲X林

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和平村125号附2号厂房

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0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20231016日检查时,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日正常生产。厂容厂貌脏、乱、差,生产场地未完全硬化,生产车间有油脂遗撒在地面。现场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询问现场负责人企业未进行立项,生物质锅炉、锥形罐、齿轮泵、油水渣三项离心机、储油锅、除臭加湿器、钢结构隔油池、电子秤等设备包含厂房租赁共计投资28.41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对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202310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310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7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清单1份》、《关于核定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函1份》、《关于核定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回函1份》、《关于生物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2日告知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于20231218日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陈述理由如下:于20231218日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陈述理由如下:一是主观上不存有故意未建先用的想法,场地建设初期,即积极办理了《营业执照》,同时委托第三方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二是公司20237月才投入生产,到20231016日现场检查时不足三个月时间,恳望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5.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免予处罚。

综合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陈述申辩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20237月才投入生产,到20231016日现场检查时不足三个月时间,对公司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足6个月的事实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31号)、《送达回执》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5.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云南绿之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仲X林(身份证号码:321028XXXXXXXXXXX1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1109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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