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3﹞第02013号 被处罚人: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城罚决字﹝2023﹞第02013号
当事人: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昌宏社区经邮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身份证号:532328************)
2023年12月5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福路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旁空地上堆放有建筑垃圾,现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对该场地经营管理者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事发空地位于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南临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西、北临加州枫景小区,东临西福路,土地所有权属于昆明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1月4日,昆明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昆明恒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空地看护和临时经营管理服务合同》,由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对该空地进行看护和临时经营管理。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4日晚接收了10车约7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并随意堆放在该空地上。当事人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计8页);
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1份共计21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城罚先告字﹝2023﹞第0201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堆放的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下,且已积极进行整改,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68227590),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联 系 人:李勇 王朝虹 联系地址:西山区人民西路595号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一楼
联系电话: 0871-68417884 邮政编码: 6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