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号 被处罚人:余X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5号
被处罚人:余X凤
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秋苑二期30幢1-4层综合楼
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正式投入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完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对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3年10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2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7日告知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在规定时限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于2023年12月18日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投资这家医院的时候是跟所有亲成朋友筹借的钱、医院成立时又遇医保政策调整、亏损了叁年多时间才逐步持平,2018年7月将医院委托给金涛管理,后又遇疫情,2023年7月金涛也经营不下去又将医院还回来经营,由我经营时间不足4个月。二是因投资这个医院失策,焦虑成疾,患上了高血压、抑郁症,生活非常困难,还欠供应商药款近60万,面临各供应商的诉讼。三是我经营的这个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续存多年,但就诊量少,治疗以中医为主,说是医院,实际就是个门诊,多年来为辖区周边的居民提供了就近就便的诊疗服务,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民生问题作出了贡献,且本人对环保政策生疏、意识淡薄。四是希望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适用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3.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适用5、(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栽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三条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恳请贵局不予处罚。
综合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2018年7月将医院委托给金涛管理,后又遇疫情,2023年7月金涛也经营不下去又将医院还回来经营,由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经营时间不足4个月的材料予以认可;二是对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续存多年,但就诊量少,治疗以中医为主,说是医院,实际就是个门诊,多年来为辖区周边的居民提供了就近就便的诊疗服务,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民生问题作出了贡献,且本人对环保政策生疏、意识淡薄的事实予以认可。三是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续存多年,但就诊量少,治疗以中医为主,说是医院,实际就是个门诊,多年来为辖区周边的居民提供了就近就便的诊疗服务,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民生问题作出了贡献,且本人对环保政策生疏、意识淡薄的事实予以认可。四是对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的事实不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26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X凤(身份证号码:530111XXXXXXXXXXX1)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