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号 被处罚人: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4号
被处罚人: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61003453011217A5261
法定代表人:余X凤
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秋苑二期30幢1-4层综合楼
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正式投入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完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3年10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2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4日告知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在规定时限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12月15日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现场检查后指出存在的环保问题,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整改。从检查次日起就停止了收治住院病人,并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行政单位提出了将医院降级成门诊的申请,并于11月16日取得了门诊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后于11月29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二是医院举全家负债之力投资经营也实属不易,多年来一直是亏损,前期投资没有收回,现能维持正常运转都万分艰难,希望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云环通(云环通2020) 24号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昆生环通(2020) 30号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情形相关要求,希望免予处罚。
综合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医院从检查次日起就停止了收治住院病人,并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行政单位提出了将医院降级成门诊的申请,并于11月16日取得了门诊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后于11月29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医院未完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多年来一直是亏损,前期投资没有收回,现能维持正常运转都艰难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14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炉废气、烟尘\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4),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1),超过改正时间(不足5天、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5),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 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伍拾叁万柒仟元整(¥:537000.00元)。
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向上级卫生主管行政单位提出了将医院降级成门诊的申请,并于2023年11月16日取得了门诊的医疗执业许可证。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1.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正式投入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完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0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针对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2012年11月未取得环评批复即建设完成投入经营至今,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3.针对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正式投入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完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268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正式投入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完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0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268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西山明兴中西医骨科医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