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号 被处罚人: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号
被处罚人: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GAXT2G
法定代表人:胡X尚
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大兴社区宗龙箐螺丝山10号
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案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023年1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6月开工建设,2021年5月建成投产至今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3年1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项目拟占地征求意见表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7日告知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针对此次事件,公司领导引起高度重视,从内部做起,彻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全员环保意识方面培训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具有针对性的预控方案、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力度推进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工作;二是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环保工作,在此作出郑重承诺:保证类似问题坚决不再出现;三是现因市场行业不景气,自我公司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加之受疫情影响,且收款不理想,导致公司经营生产也受到了严重的周转困难,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的滑坡,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综合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领导引起高度重视,从内部做起,彻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全员环保意识方面培训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具有针对性的预控方案、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力度推进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工作的整改工作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环保工作,在此作出郑重承诺:保证类似问题坚决不再出现的态度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受疫情影响,且收款不理想,导致公司经营生产也受到了严重的周转困难,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的滑坡,但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疫情影响,且收款不理想,导致公司经营生产也受到了严重的周转困难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28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服务业废水、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整改、-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1),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叁拾玖万叁仟元整(¥:393000.00元)。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3.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及销售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针对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及销售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196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196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