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号 被处罚人: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1号
被处罚人: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83CW65
法定代表人:郭X燕
身份证号码:511023XXXXXXXXXXX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乐亩社区居委会乐亩居民小组大沙滩28号
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租赁团结乐亩社区居委会乐亩居民小组大沙滩28号原力森纸制品厂作为新厂址,2021年8月建成投产。2021年8月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自投入生产和使用。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涂料进货单表明,2022年使用1064件热固粉末涂料,2023年使用800件热固粉末涂料,每件20公斤,合计37.28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金属家具制造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3年10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6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印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明细1份》、《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彩钰建材有限公司对账函复印件2份》、《关于核定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函1份》、《关于核定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4日告知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2021年8月建成投产,项目内仅设有1套喷塑设备,已在场内配备了喷涂粉尘二级回收设备及废气活性炭过滤器,认为已在现场配备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二是公司非常重视马上开展自纠自查,及时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违法行为轻微。三是2023年12月21日提交搬迁承诺:公司承诺于2023年12月30日关停工厂,计划搬迁时间如下:1.在2024年1月11日前,完成厂内器械搬迁;2.在2024年1月25日前,完成厂内工人完置;3.在2024年2月5日前,完成厂房整体搬迁。
四是因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佳,现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处罚过重,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2021年8月建成投产,项目内仅设有1套喷塑设备,已在场内配备了喷涂粉尘二级回收设备及废气活性炭过滤器,认为已在现场配备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不予认可;二、针对你公司非常重视马上开展自纠自查,及时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违法行为轻微的事实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佳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16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5),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1)。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伍拾柒万叁千元整(¥:573000.00元)。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3.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1年8月未取得环评批复即建设完成投入经营至今,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2.针对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从事金属家具制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恢复生产)。
3.针对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正式投入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完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千伍佰元整(¥:286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千伍佰元整(¥:286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