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4〕4-2号 被处罚人:胡X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4〕4-2号
被处罚人:胡X尚
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乐亩社区居委会乐亩居民小组
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023年1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6月开工建设,2021年5月建成投产至今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对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3年1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项目拟占地征求意见表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7日告知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在规定时限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于2023年12月8日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本人于2023年6月26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职位,与原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员工交接时的疏忽,导致公司环评验收审批工作迟迟未能开展推进,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后会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环保工作,加大力推进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工作,积极履行作为主管人员的职责,现特申请免除对本人的行政处罚。
综合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针对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于2023年6月26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职位,与原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员工交接时的疏忽,导致公司环评验收审批工作迟迟未能开展推进,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今后会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环保工作,加大力推进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工作的违法事实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可;二是对公司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的事实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29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5.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云南昊型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X尚(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XXXXXX2)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