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3〕4-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3〕4-22号
被处罚人: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C72F9A
法定代表人:禹X影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小厂三队韭菜山466号
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租赁厂房开工建设,2022年2月建成投入试生产,2022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即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2023年3月综合管理科关于核定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和昆生环通〔2022〕23号附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2年版)》第143项中方便食品制造“除单纯分装外的”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生产型)。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9日现场照片》、《2023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明》、《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关于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地类型调整的说明复印件》、《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环评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合同复印件》、《关于核定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事宜的函复印件和关于核定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14日告知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4日11时11分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17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2)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1),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41.9万。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适用情形“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3.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三个月内办理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针对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即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玖仟伍佰元整(¥:209500.00元)。
3.针对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正灿免予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内办理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玖仟伍佰元整(¥:209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