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3〕4-2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3〕4-21号
被处罚人: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C55U7C5T
法定代表人:钟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2号车间
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了相关台账资料,经查发现:1.该项目现场生产设备建设了2个投料配料仓、1套搅拌机、1套制砖机、1个水泥筒仓,设置了1000平米的原辅料堆放区,堆放区堆放有石粉;2.搅拌机、投料配料仓未设置粉尘收集设施,未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未设置排气筒;3.现场检查时,该项目生产设备已投入使用,生产车间内堆放有产品约10万块免烧砖,车间门口两侧堆放有约20万块产品免烧砖。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项目于2023年8月投入生产;4.现场检查时,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原辅料堆放区无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产生的含铁废渣贮存,地面有贮存过的痕迹,残留有褐色的粉末。现场查阅该公司的台账,2023年8月从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拉运了217.62吨,2023年9月从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拉运了317.96吨。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拉运的含铁废渣已生产成免烧砖。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新型环保景观水泥制品及交通道路辅材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但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现有管理层5个职工,未招聘其他工人,厂长许海宾于2023年8月开始负责管理环保工作。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的新型环保景观水泥制品及交通道路辅材生产项目委托沣达环境科技(昆明)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7月7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新型环保景观水泥制品及交通道路辅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为西环管发〔2023〕22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2份共4页》、《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共8页》、《现场照片原件4份共4页》、《廉政监督卡原件2份共2页》、《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原件1份1页》、《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钟X身份证明书1份1页》、《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职工许海宾身份证明书1份1页》、《法人钟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厂长许海宾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文件复印件1份共14页》、《关于《新型环保景观水泥制品及交通道路辅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6页》、《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含铁废渣进厂台账复印件1份共2页》、《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共6页》等证据为凭。
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14日告知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根据公司提交产品技术参数介绍,正常生产量是8小时7到8万块。现在生产车间实际只堆着4万块左右。说明还没有正式生产。二是对于三同时制度,进行了同时设计,这个没有争议。对于同时施工的问题,同时并不是每一分钟都同步,而是同一个阶段内同时施工。由于还没有正式投产,还在调试阶段,环保设施也在建,所以没有违反同时施工,至于同时投入生产,试生产是合理正常的在验收之前应该进行的,合乎项目建设的规律,测试产量、产品合格的。三是当时处于试车、调试阶段,马上就要申请环保验收。公司确实存在一些对环保法律认识不到位,行为有瑕疵的问题。请贵局予以考虑,此次违法行为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企业是小微企业、才开始起步,在原则范围内减轻或免予处罚。
综合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堆放量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拉运的以上含铁废渣已生产成免烧砖。现场砖的数量大,不能一一清点,但是可以根据原料使用的情况的来推测生产的数量;二、针对你公司在检查的时候,污染治理设施是没有的,企业生产,污染就产生了,就违背了三同时制度,但公司认为在试生产、调试阶段,不违反同时施工的意见不予认可;三、针对你公司新型环保景观水泥制品及交通道路辅材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但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处于试车、调试阶段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15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超过改正时间(首次发现,无超过改正时间),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伍拾壹万伍仟元整(¥:515000.00元)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适用情形“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1.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三个月内办理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针对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新型环保景观水泥制品及交通道路辅材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257500.00元)。
3.针对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新型环保景观水泥制品及交通道路辅材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厂长许海宾免予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内办理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257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创伟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