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1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13号
单位: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PT8J44D
经营者:徐X立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长坡社区长坡村三社
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片区采用无人机航拍巡查,在无人机航拍巡查过程中发现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长坡村三社堆放有大量裸露的砂石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根据无人机航拍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长坡村三社进行现场排查,经查:堆放有大量裸露的砂石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企业为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当日生产加工正常,项目内堆放原材料(建筑废料)约600吨,成品约有150万块,场地上堆放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完全覆盖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3年10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3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业执照复印件1份》、《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0日告知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11月21日提交了《申请从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申请书》。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陈述理由如下:一是和业务相关的基建、房地产项目大量压缩,存在严重亏损,员工主动降薪,期盼经济好转。二是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处罚过重,无力支付。三是属于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恳请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综合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陈述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制品厂因房地产项目大量压缩,存在严重亏损,员工主动降薪,期盼经济好转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制品厂提出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处罚过重的意见不予认可;三、针对你制品厂场地上堆放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完全覆盖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房地产项目大量压缩、经营部存在亏损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18号)《送达回证》和《申请从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申请书》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1),违法事实(已密闭,但密闭不严、2),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1.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予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场地上堆放的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采取密闭、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避免扬尘产生;
2.针对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场地上堆放的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元整(¥:301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密闭、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避免扬尘产生。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元整(¥:3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西山徐利免烧砖制品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