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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10-92181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06 00: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19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19号

发布时间:2023-12-06 00:0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19

单位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UNE52P

经营者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西北三环春城慧谷A6-2地块1号楼

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122210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对西山区书林第一小学双塔校区建设项目进行土石方清运施工,现场有2台挖掘机和10余辆土石方清运车辆进行施工,经调查,该工地东面为龙江公园,南面为西山区统建公租房泽惠园小区,西面为前卫花庄花园,北面为日新路,属于主城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主城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小区居民住户休息。

以上事实,有《20231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31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阳正贤和马金锐劳务合同复印件2份》、《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西山区书林一小双塔校区建设项目地点截图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开始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1114日告知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的申请,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1241152分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24)《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开始实施)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I类声环境功能区、4),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肆万元整(¥:40000.00元)。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1.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予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土石方开挖回填施工,在主城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针对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土石方开挖回填施工,在主城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28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2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桂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1109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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