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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10-92165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06 15:3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4-15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4-15号)

发布时间:2023-12-06 15:31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生环罚〔2023415

单位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C295CQ2J

法定代表人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小组二社106号(原西山钢铁厂内)

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0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片区采用无人机航拍巡查,在无人机航拍巡查过程中发现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小组二社堆放有大量裸露的砂石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根据无人机航拍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小组二社进行现场排查,经查:堆放有大量裸露的砂石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企业为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当日生产加工正常,项目内堆放砂石料成品约300吨,原料约500吨,场地上堆放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严密围挡、完全覆盖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10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202310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4》、《廉政监督卡原件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等证据为证。     

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1120日告知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112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陈述理由如下:一是发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整改,彻底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地上的砂石料已经全部整改完毕。二是对员工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教育学习,把每天洒水、及时覆盖养成一种习惯,持之以恒。三是属于小微企业,恳请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综合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立即整改,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地上的砂石料已经全部整改完毕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教育学习,把每天洒水、及时覆盖养成一种习惯,持之以恒的事实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属于小微企业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20)《送达回证》和《整改报告》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1),违法事实(已密闭,但密闭不严、2),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1.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予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场地上堆放的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采取密闭、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避免扬尘产生;

2.针对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场地上堆放的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零壹佰元整(¥:301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采取密闭、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避免扬尘产生。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零壹佰元整(¥:3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海群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1109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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