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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10-92193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1-23 00: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11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11号

发布时间:2023-11-23 00:0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11

被处罚人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16282390U

法定代表人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27

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2023108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成立于20149月,原址位于昆明市高薪区二环西路220号,于201821日租赁日新路广福城凌云大厦27楼,20185月装修完工从原址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搬迁至现址,20188月投入运营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综合管理科关于核定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8项中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非产型),排放污染物类型为实验室废气和废水,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以上事实有202310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08日现场照片》、《2023108日调查询问笔录》、《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明》、《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第三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证复印件》、《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明细》、《关于核定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函》和《关于核定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等证据为证。

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1023日告知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1030日提交了《情况汇报》。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理由如下:一是三年疫情影响,作为一家环境监测服务的小型民营企业经营困难,大量应收帐款存在坏帐,现处于停滞状态;二是虽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但配套建设了相应的废气、废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受到投诉举报,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等影响;三是主动停止生产,并已积极进行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申辩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主动停止生产,并已积极进行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投入运营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12号)《送达回证》和《情况汇报》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适用情形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3.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

3.责令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圆整(¥:288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仟圆整(¥:28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云南圣清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1109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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