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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10-92190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1-23 00: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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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74号

发布时间:2023-11-23 00:0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74

被处罚人: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BRC62L8U

法定代表人: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雨花社区茨沟居民小组团结收费站旁

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建设并于2023620日前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前不得复工建设。经复查,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雨花社区茨沟居民小组团结收费站旁,主要从事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项目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于20221130日取得了投资备案证,备案证代码:2211-530112-04-05-859140,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于202212月开工建设,20235月建成投产。根据综合管理科关于核定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该公司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

以上事实有《202332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321现场照片》、《202371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712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综合管理科关于核定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复印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复印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20231027日告知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认为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于2023112310 41分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62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1.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予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决定对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圆整(¥:257000.00元)。

3.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陆仟圆整(¥:316000.00元)

4.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适用情形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制度行为,目前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整改,积极推进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符合以上免除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5.2项、第3相加共计处予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壹仟壹佰元(¥:4011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壹仟壹佰元(¥:401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和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云南盈晨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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