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7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73号
被处罚人: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MF2P98Q
法定代表人:胡X辛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小海口甸基村附1号
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取得的《关于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万t/a园林栽植土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环管发〔2020〕13号)内容中,未审批许可尾矿砂可以作为园林栽植土的生产原辅料,2023年5月15日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取得《关于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建筑拆迁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综合再生利用,生产节能环保建材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西环管告〔2023〕1号),该报告表评价许可的内容为,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云南三明鑫疆矿业有限公司尾矿砂作为原辅料生产环保砖及彩色路面花砖、混凝土砌块。检查时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使用云南三明鑫疆矿业有限公司尾矿砂作为园林栽植土辅料与污水处理厂底泥混合搅拌发酵后成为园林栽植土成品,截止检查时共利用3597.61吨尾矿砂作为原辅料生产园林栽植土6132.19吨,该项目生产原辅料产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砖及彩色路面花砖、混凝土砌块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2.检查当日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正常,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光氧除臭设备未运行(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因原料更换为尾矿砂后,臭味减少,所以未运行除臭设备),晾晒区、发酵区臭味未经光氧除臭设备处理,直接通过未完全封闭的厂房门窗无组织排放。厂区空地露天晾晒堆存约2000平米半成品污泥(栽植土),未采取措施防止臭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万t/a园林栽植土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复印件、《种植土生产记录表》复印件、《云南三明鑫疆矿业有限公司磷矿再选工程尾泥浸出毒性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复印件、《矿尾砂(矿尾泥)资源化循环利用框架协议》复印件、《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建筑拆迁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综合再生利用,生产节能环保建材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万t/a园林栽植土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复印件、《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于2023年10月18日告知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听证理由如下:1.利用尾矿砂祛除污泥水分这一举措至检查之是尚处于实验阶段,并未实际开展经营,4.5月台帐可看出从未对外销售,无任何出库记录,故对主张的未批先建违法不认可;2.除臭设备是因停工检修,内部工作对接不及时,错误的告知设备未开,且当月是用尾矿砂开展实验测评可以减少臭气产生;3.投资备案证项目总投资额为2300万,实际约为800万元;4.企业是一个环保企业,本身肩负着为城市处理污染物的职责,建设中进行了贷款,这些年一直重视环保,积极优化工艺,希望能从轻处罚。
综合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利用尾矿砂祛除污泥水分这一举措至检查之时尚处于实验阶段,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未违反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不予认可;二、针对贵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臭气排放的违法行为是因停工检修,当月是用尾矿砂开展实验测评可以减少臭气产生的违法事实不予认可;三、针对你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听证会提出重新进行总投资额的评估认定,经昆明旭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拟行政处罚涉及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现评估总投资额903.62万元,针对总投资额违反的未批先建行为重新进行自由裁量计算;四、针对你公司利用尾矿砂作为园林栽植土辅料与污水处理厂底泥混合搅拌发酵后成为园林栽植土成品,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采取措施防止臭气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企业提出的上述理由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21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申请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决定对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使用尾矿砂作为园林栽植土生产辅料,如需要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2.加强管理,禁止露天晾晒污泥,晾晒必须在晾晒区域内进行,同时确保除臭设施正常运行,臭气达标排放;
3.针对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利用尾矿砂作为园林栽植土辅料与污水处理厂底泥混合搅拌发酵后成为园林栽植土成品,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元整(¥:230000.00元);
4.针对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5.以上两项相加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元整(¥:256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停止使用尾矿砂作为园林栽植土生产辅料,如需要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加强管理,禁止露天晾晒污泥,晾晒必须在晾晒区域内进行,同时确保除臭设施正常运行,臭气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罚款贰拾伍万陆仟元整(¥:25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和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昆明良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