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0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4-09号
单位: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PB4RE8T
经营者:杨X凤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碧鸡关银盘山老沙厂大棚内
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发现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货运车修理服务)在从事汽车修理服务(货运车修理服务)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3日告知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6日11时28分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0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昆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确保前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避免周边环境受到影响;
2.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确保前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避免周边环境受到影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昆明市西山区思冉汽车修理服务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西山区国坤汽车维修服务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