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7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71号
被处罚人: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66766XX
法定代表人:陈X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黑荞母居民委员会303号
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打磨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201910008)》、《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202113240)》等证据为凭。
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于2023年10月18日告知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8日提交了《申请从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申请书》。你单位陈述理由如下:一是今年生意行情不是很好,和公司业务相关的基建、房地产项目大量压缩;因为疫情影响,已存在严重亏损,濒临破产边缘;期盼经济好转。二是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特恳请贵局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小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恳请免予处罚。
综合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你公司因基建、房地产项目大量压缩;同时又逢百年不遇的疫情影响等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你公司因打磨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疫情影响,已存在严重亏损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61号)、《送达回执》和《申请从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申请书》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昆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进行现场时当日生产加工正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已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决定对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行为,限期一个月内对打磨车间进行整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妥善收集处理);
2.处予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行为,限期一个月内对打磨车间进行整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妥善收集处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和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昆明神工家具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