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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10-92173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1-14 15:5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4-02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4-02号)

发布时间:2023-11-14 15:58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34-02

被处罚人: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QFMMA53

经营者:X焦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澜香苑4-82213-217

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违反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8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生环督察转)关于整改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第十四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整改的通知,投诉人反映:西山区棕树营街道云山路海伦堡中央广场6号地块离住宅区10米不到的位置盖了餐馆(烧烤店、酸菜牛肉火锅店),油烟扰民。根据处理要求,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825日对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正在经营,经现场查看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厨房内安装有集气罩、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器,排油烟管道安装至商铺顶部平台,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排抽风机通过油烟管道抽排至楼顶排放。产生的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进行油烟废气排放浓度检测,检测时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正常营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915日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CHB2307942,结果显示:本次检测油烟废气平均值排放浓度3.02mg/m3,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 5301/T 50-2021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超标2.02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1017日告知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20231024日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陈述理由如下:一是检测公司从净化器前端管道上开口取的检测样本。此样本并未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检测不规范。二是第二天就立刻按要求作出以下整改:(1)更换油烟罩,(2)器末端加装管道。恳请免予处罚。

综合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餐厅认为在油烟净化器末端没有加装管道,不符合检测规范,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会议提出所有检测均符合检测标准,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针对不符合检测标准的意见不予认可;二、针对你餐厅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整改措施予以认可,但检测油烟废气平均值排放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疫情期间生意亏损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02号)、《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申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3.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2023年1020进行现场油烟废气复测,2023年10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表明其外排油烟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

2.处予罚款人民币仟元整(¥:6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仟元整(¥: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昆明市西山区秋伟餐厅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1109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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