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山区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2208号建议答复的函
周耀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专项整治城区住宅小区临街房违规改变用途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批后建筑存在投入使用后对没有按规定功能使用的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突出体现在一些住宅小区将临街面的住宅、车库用房,违规改变为商业、仓储等用途现象严重,甚至将住宅小区临街房打穿开通行为也比较多见。这些违规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大:一是给小区消防带来极大的隐患;二是商家在后门(小区内)饲养家禽、种菜、大量晾晒被褥衣服有损文明城市形象;三是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小区门卫管理形同虚设,社会综治隐患大;四是破坏了建筑物结构,给建筑整体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等。以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安全感及文明城市体验感,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我局将依法依规,按程序严格开展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并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规定,对本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昆政规〔2020〕2号)之规定,在昆明市范围内,城市管理部门集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64、66、67、68条、《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6、57、58、59、60、61、62、63条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违反《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规定应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后续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解工作,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西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