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6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64号
被处罚人: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22682886U
法定代表人:常X聪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宝办事处三山箐
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汛期对螳螂川沿线涉磷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3﹟初期雨水收集池排管堵塞,工人正在清掏,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3﹟初期雨水收集池四周有宽25厘米、深35厘米、长28米的雨水沉降沟。沉降沟里有深约10厘米的积水,工人在用高压水枪冲击堵塞的排管时,将雨水沉降沟里的积水排入雨水沟,再顺着雨水沟排到厂区外面的道路上,最后流入三山箐的泄洪沟(东大沟)。2023年8月4日下午16:0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在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3﹟初期雨水收集池沉降沟对正在排入厂区外面道路的废水取样一瓶500毫升进行监测。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的见证下,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从沉降沟正在排到厂区外面道路上的废水进行现场pH检测,结果显示值是3-4之间。执法人员和监测站人员又到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厂区外面道路上流入东大沟处的废水再次取样一瓶500毫升进行监测,现场用pH试纸对该处的废水进行pH检测,结果显示值是3-4之间。经向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询问,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此次排污累计排放约400公斤废水,排放持续时间约10分钟。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昆西环监字[2023]094号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3#雨水收集池沉降沟(FS20230804A)中总磷浓度为7680mg/L、氟化物692mg/L、pH值为3.86。其结果已超过《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中表2规定排放限值,即总磷≤10mg/L、氟化物≤15mg/L和pH值6-9,该公司外排水污染物中总磷超标767倍、氟化物超标45倍,pH值呈酸性。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昆西环监字[2023]094号监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于2023年8月29日告知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提交听证的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根据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的听证申请,于2023年9月14日9时10分举行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70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决定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外排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元整(¥:482000.00元);
2.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3.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一条,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处予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241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收集回用初期雨水,禁止超标排放废水。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24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和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