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6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60号
被处罚人: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BXQ1JD9M
法定代表人:谢X勇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城美食城238号停车场内5号场地
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2日执法人员会同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场地上堆存有大量报废电动车,拆卸作业场地未进行硬化,在拆解过程中产生大量报废电子元件、报废电动车铅酸电池及少量刹盘废机油,经调查询问,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铅酸电池交由云南源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回收处置,未按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经现场统计称重,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随意堆放的报废铅酸电池共23个,141.95公斤。废旧电子元件分布散乱未完全拆解。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随意收集堆放,存在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源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于2023年6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提交听证的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根据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听证申请,于2023年7月6日10时30分举行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54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决定对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八)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针对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不予处罚;
2.针对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圆整(¥:600000.00元);
3.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处予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申报危险废物台账资料并与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和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昆明众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