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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10-92190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12 00: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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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57号

发布时间:2023-09-12 00:0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57

被处罚人: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M2RWW87

经营者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小海口村农贸市场7号商铺

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55日,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存于铁筒内,露天堆放于经营场所房子背后,与其他杂物混堆,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现场堆存1满桶约180升废机油,地面有明显油污。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2023523日告知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提交听证的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根据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的听证申请,于2023621035分举行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48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决定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该项目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肆拾玖万叁仟元(¥:493,000.00元)

2.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46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废机油)暂存间,严禁露天堆存废机油,废机油必须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置并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协议,转移时按要求填写转移联单,建立台账,严禁私自转移处置废机油,禁止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机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246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昆明西山区永霞汽车配件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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