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5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56号
被处罚人: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L2P83H
法定代表人:汪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庄村169号
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5日,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设置1间喷漆房,房间内堆放有喷完漆后正在进行晾干的木制品家具,气味较重,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设置不完善,水幕除尘设施未使用,检查时未进行喷漆作业;2.项目于2020年7月建成后处于间断性生产状态,目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租房协议》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于2023年5月23日告知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提交听证的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根据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的听证申请,于2023年6月2日9时50分举行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49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2020年7月未取得环评批复即建设完成至今已超过二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决定对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元整(¥:538000.00元);
2.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处予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元整(¥:269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和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前,禁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元整(¥:26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和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昆明檀楠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