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5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58号
被处罚人: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6NGH5D
法定代表人:刘X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青鱼村委会昱西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中心内
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8日,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于2022年4月从西山区海口青鱼村委会昱西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中心内搬迁至西山区小海口康尔源洗涤公司旁开始新建安装废旧塑料清洗破碎项目,目前设备已安装完成,搬迁后地点与原地点一墙之隔,搬迁后生产工艺与原环评一致,搬迁总投资约100万元,未重新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项目于2022年12月开始调试试机,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添加絮凝剂沉淀后间断性排至海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截止目前废水总排放量约500吨,项目生产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和悬浮物,目前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该排污管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由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切断。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西山分局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塑料清洗破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环管发[2019]9号)》复印件、《昆西环监字[2023]041号监测报告》、《投资明细》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于2023年5月23日告知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提交陈述、申辩的申请,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认为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于2023年8月15日9时23分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45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决定对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该项目地点发生改变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
2.针对该项目未依法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元整(¥:538000.00元);
3.以上两项相加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壹仟元整(¥:561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在未重新取得环评批复和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前,禁止生产;2.未依法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前禁止排放污染物。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两项相加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壹仟元整(¥:56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和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云南鹏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