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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410-92183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31 00: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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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36号

发布时间:2023-05-31 00:0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李永昆      审核:刘还怿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36

被处罚人: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峰华石灰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6L4L903P

法定代表人:X

地址:海口中宝林区梨底冲半坡底

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峰华石灰粉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2日,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峰华石灰粉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存在以下问题:1.加工厂20226月对项目进行提升改造,更换雷蒙磨为磨粉机,同时新增加1台破碎机、1台振动筛和3台输送机,项目于202211月完成升级改造,新增设备总投资58.2万元,调试生产约20余天,调试期间日用原料量约1000吨,20天共使用约2万余吨,该项目升级改造后已超出原环评手续审批年加工1.2万吨原料的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2.检查时项目堆放成品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和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西山区海口峰华石灰粉厂新增设备清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426日告知你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向我局提交听证的申请,我局根据你公司的听证申请,于2023512920分举行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4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19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加工),限期于202367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前禁止恢复建设和生产加工;

2.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覆盖、围挡和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针对该项目升级改造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

4.针对该项目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

5.以上两项相加共计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57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加工),限期于202367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前禁止恢复建设和生产加工;2.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覆盖、围挡和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5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规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告我局和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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